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 許家源
許惠美 許惠玲 許惠琴 許紫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18日前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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