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鍾大 為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彬蕾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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