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耀漢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古坑鄉○○村○○000號之1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耀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經查受刑人黃耀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官佳慧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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