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刑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投刑簡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緝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明勝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報告機關更正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