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96號聲請人 陳淑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麗芳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淑鈴為相對人陳麗芳之姊姊,相對人自民國102年01月15日起因蜘蛛網膜下出血,雖送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法院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求指定聲請人陳淑鈴為監護人,關係人 陳政文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妹即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已於
102年07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前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王美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