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張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傑 等二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6,432元【計算式:2,295.54㎡×800元=1,836,4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