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 之中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二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而渠等二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裁定並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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