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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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8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清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典大酒店(即中視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劉華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華典大酒店(即中視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華勝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債務人「華典大酒店即中視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及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等事項,該裁定於102年3月2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