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40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至斌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至斌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鄭至斌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訊問後,認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自114年7月24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助字第237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憑,故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上述執行之日(114年7月24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