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彥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芸瑄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