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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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聲請人 張鳳嬌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民國103年6月1日起至105年5月3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如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應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起迄今收入(含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據實詳細陳述聲請人最近一次工作就業情形。
三、應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
1日(即105年5月30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五、應一併陳報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