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被告悠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23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234元(訴訟標的價額1,660,000元,應徵17,434元,已繳3,2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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