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即原告前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悠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9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