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建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建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建簡字第6號原告 劉志賢 被告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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