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百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忠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
王識涵 律師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27,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224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26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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