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4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追加被告泰瑋系統科技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兼追加被告 陳炳毓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竫楡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原指定之技術審查官葉哲維於民國108年1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改定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筱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