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高豐國際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樂源 被告 朱祥根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12層樓之頂層突出物二層騰空(即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地下二樓、高雄市○○區○○街○○號地下室等建物遷出並交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建物之價值為斷,至訴之聲明第
2項則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26,500元(即上開建物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