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0,000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