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104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說明聲明中違約金之起迄期間。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