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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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松檀法官陳海寧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