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8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 林錦芬 律師即 陳任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任玉所有由遺產管理人林錦芬律師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任玉於民國73年11月6日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 張脚 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屏東縣屏東市農會)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500,000元、②2,500,000元、③3,000,000元、④3,600,000元、⑤9,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①民國73年11月6日至民國88年11月6日止、②民國80年6月20日至民國95年6月20日止、③民國80年
9月18日至民國95年9月18日止、④民國82年11月11日至民國97年11月11日止、⑤民國83年5月30日至民國98年5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張脚於民國83年7月9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500,00
0元、②2,000,000元、③3,450,000元、④3,000,000元、⑤2,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83年7月9日起至民國84年7月9日止、②民國85年1月12日起至民國86年
1月12日止、③民國85年7月19日起至民國86年7月19日止、④民國83年6月3日起至民國84年6月3日止、⑤民國85年1月12日起至民國86年1月1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84年1月12日起,張脚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1,45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陳任玉於民國88年10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皆已死亡或拋棄繼承,經屏東地方法院選任林錦芬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五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五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78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 古松 ││414│田│0│48│42.05│4868分│重測前:崇││││││││││││之2919│蘭段726-3│││││││││││││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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