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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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8號聲請人 林慧柔 代理人 陳麗文 相對人 張志哲 相對人 張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志哲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張志哲、張美惠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㈡請補繳代理人陳麗文之委任狀。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