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66號聲請人宇宙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貫一
7相對人苗栗縣照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游惠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得僅先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費用計算書及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二、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