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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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相對人 葉麗玲 即 林明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葉麗玲即林明光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被繼承人林明光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向被繼承人林明光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