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1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郭慶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呂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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