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31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郭慶安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呂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
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將登記名下「萬泰租賃行」
重型機車(引擎號碼:XCF29883、車牌號碼:000-0000)過
戶登記給原告,嗣於審理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8第1項範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
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小額事件。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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