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4號

聲請人 劉志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燦芳 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重再字第5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洪挺梧

法官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楊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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