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抗告人即反訴原告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進助 送達代收人 蔡雅婷 上列抗告人即反訴原告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立騰精密有限公司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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