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8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昇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進助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立騰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民事反訴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見本院卷一第283頁),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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