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辰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辰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高辰安因違反詐欺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埔刑簡字第13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附表編號2經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233號裁判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高辰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1日前之某時│102年3月11日前之某時││││許(原聲請書誤載為102│許(原聲請書誤載為102││││年3月21日)│年3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23號│102年度偵字第20816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埔刑簡字第130│103年度審簡字第233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30日│103年12月26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埔刑簡字第130│103年度審簡字第233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25日│104年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助字第1262號│104年度執字第2335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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