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尤秋菊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 律師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