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九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施吉安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予羈押,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周賢銳法官李春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威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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