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重更(一)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楊清安 蔡弘琳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同年六月十八日、八月十八日、十月十八日、十二月十八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至九十年二月十八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