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14號原告 曾瓈萱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廷 律師被告 游永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9年9月1日16時宣示判決。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