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23號原告 賴建儒 被告 黃泰男
黃東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80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就被告黃泰男、黃東亮提起公然侮辱罪之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泰男、黃東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黃泰男、黃東亮被訴公然侮辱部分,業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80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黃泰男、黃東亮提起本件公然侮辱罪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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