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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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917號債權人紅花綠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東 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古閔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紅花綠墅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權人紅花綠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件。
四、請提出欠費明細。
五、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