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小字第3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宜蘭市○○路○○○巷○○號,有戶籍
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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