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戊○○
甲○○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