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補字第7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
伍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