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詳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下列附表所列時間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判決所宣告之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犯罪日期│96年1月初至同年1月21日│96年2月初至同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字第3739號│字第4500號│├───┬───┼─────────────┼─────────────┤│最│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366號│96年度簡字第1621號││實├───┼─────────────┼─────────────┤│審│判決│96年4月30日│96年5月23日│││日期│││├───┼───┼─────────────┼─────────────┤│確│法院│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1366號│96年度簡字第1621號││決├───┼─────────────┼─────────────┤││判決確│96年5月31日│96年7月5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條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役或罰金金額或│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褫奪公權期間││日│├───────┼─────────────┴─────────────┤│減刑後定│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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