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灣優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鳴雁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
  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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