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9號聲請人 陳李輝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聲請傳喚證人,未據提出判決繕本以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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