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繼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繼字第1143號聲請人 黃天 要
黃珮茹 上列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怡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備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 黃俊仁 於民國104年9月21日死亡,其死亡時之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苑裡鎮○○里00鄰0000000號,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依前揭說明,尚有未合,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