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9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代表人 陳建成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
楊申田 律師複代理人 王治華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謝世傑 訴訟代理人 謝承佑
王薪嘉 張喬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命補提以下證據:
一、本件應變措施計畫書㈠市府106.05.15府環土字第1060456133號函核定之「七股區17
3縣道19K河堤內側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土壤污染改善應變措施計畫書(修正三版)」㈡市府108.01.22府環土字第1080134604號函核定之「七股區17
3縣道19K河堤內側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土壤污染改善應變措施計畫書(修正三版)變更計畫(修正二版)」
二、請被告提供以下資料㈠市府105.12.13府環土字第1051251468號函說明二之「應變必
要措施計畫書應含下列內容」之相關法令或函釋依據。㈡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之相關行政命令與函釋(定義、措施種類、或其立法理由之例示)。
三、就本件事實依原告爭執意旨,可能涉及以下法律爭點,未據兩造於訴願及訴訟提出,請審酌是否提出相關意見。
㈠污染土地關係人(本法第2條第19款)於本法之地位。㈡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1條、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10-12條)之適用。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