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交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經發覺前,向警方自首而接受裁判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 余作楷 於警、偵訊中之指訴。
(三)證人即承辦警員 林澤銓 本院調查時之證述。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照片十幀。
(五)診斷證明書一紙。
(六)台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竹鑑九0一0六一號鑑定意見書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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