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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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363號

上訴人 沈煒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美虹 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具狀更正上訴聲明,依更正後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5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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