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3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312號

原告 林慧倩

被告 張克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口頭允諾原告於同年3月31日返還15萬元現金,原告並交付現金15萬予被告,詎料被告迄今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被告則以:伊目前還在服刑,無資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雖以現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0元及自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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