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4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4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46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壹拾柒萬陸仟陸佰柒拾元正,其中:
(一)信用貸款部分壹萬零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現金卡借貸:1.玖萬零柒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2.柒萬伍仟零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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