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2501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懷堉 原名 莊晏淳 選任辯護人 黃勝和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98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3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莊懷堉(原名莊晏淳,下稱被告)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有詐欺之犯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