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60號原告 張侑荏 被告 曾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淑文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60號原告 張侑荏 被告 曾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淑文